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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签约违约) 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
    2006-12-07 22:12:50 来源: 应届生求职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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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
    一、口头约定的合同
    个别外资企业、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出于企业自身需要,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
    职者订立劳动合同,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。由于求职者大多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
    ,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。如此,一旦出现纠纷,求职者权益就
    将受到损害。我国《劳动法》第19条明确规定:"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……",
    因此,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。
    二、显失公平的合同
   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,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,此种
    情形目前相当普遍,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。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,一定要逐条审查
    ,对一些不合理、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。
    三、胁迫的合同
   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,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、风险金、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
    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,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。《劳动法》第17条规
    定,订立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
    规定。
    四、附带保证的合同
   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,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,硬性规定另签一份"保证书",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,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
    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。
    五、真假合同
    某些外资企业,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,与劳动者签
    订真假两份合同。以符合有关规定的"假合同"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,实际上却用按
    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。
    六、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
   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"跳槽",在订立劳动合同时,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、
    档案、现金作抵押物,甚于扣留劳动应得的福利或工资,一旦劳动者"跳槽",用人单位
    便将抵押物扣留。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

    七、无保障的劳动合同
   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,不具备病、伤、残、死亡补助和抚恤等
    内容,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。劳动者一旦发生病、伤、残、死亡等情况
    时,企业或者置之不理,不管不问,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,其额度远低于
   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,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。
    当然,无效或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五花八门、不胜枚举。因此,求职者平时应多学习
    一些有关法律知识,一旦遇上类似问题,就可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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